(一)企业主体资格条件
1. 居民企业身份:只有居民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非居民企业无法参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 财务核算健全: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包括完善的会计账簿设置、规范的会计凭证审核、清晰的费用分摊方法等,这是企业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的基础。
3. 非禁止或限制行业:企业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行业。若企业处于这些行业,即使开展了研发活动,也无法获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权限。
(二)研发活动界定条件
1. 研发活动的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等)等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
2. 研发项目的相关性:研发活动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且研发成果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研发活动,如纯粹的基础科学研究且不涉及应用转化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同时,研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预期成果,形成完整的研发项目资料。
(三)不同企业类型的特殊条件
1. 一般企业: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一般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其研发费用均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其中,制造业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75%;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也提高至175%。
2. 委托研发企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委托方需取得受托方开具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并凭此享受加计扣除。同时,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 合作研发企业:合作研发项目中,合作各方应就各自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各方需签订合作研发合同,明确各自的研发任务、费用分摊方式及成果归属等内容,作为享受加计扣除的依据。
二、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
1. 明确归集范围: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归集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归集时需做好限额控制。
2. 设置专门核算科目:企业应在财务会计核算中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费用,并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同时,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详细记录每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包括费用名称、发生时间、金额、对应的研发项目等信息,确保研发费用的归集清晰、准确、可追溯。
3. 区分研发与生产费用: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仪器、设备、人员等资源,企业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费用分摊。如按照实际工时占比、工作量占比等方式,将相关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划分,避免因费用混淆而影响加计扣除的准确性。
科泰集团(http://www.1ys1w.cn/)成立16年来,致力于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利软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关注【科小泰】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科技项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