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
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依据相关政策,仅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这里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明确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中辅助人员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而非行政辅助人员。
有些企业会将研发部门所有人员的费用全额归集,却忽视了“直接参与”这一核心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虽可能为研发活动提供辅助支持,但并非直接参与研发过程,其人工费用若纳入加计扣除,就存在风险。税务机关在核查时,会通过考勤记录、项目分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严格区分直接研发人员与辅助管理人员,一旦发现混淆,将进行税务调整。
二、共用设备的折旧费用
企业的机器设备、仪器等常存在“研发与生产共用”的情况,这类设备的折旧费用若处理不当,易引发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对费用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这意味着共用设备的折旧需准确划分研发与非研发的使用比例,不能仅凭“偶尔用于研发”就全额扣除。部分企业因缺乏精细化管理,未记录设备使用工时,仅按主观比例分摊,甚至直接将共用设备折旧全额计入研发费用,这种做法在税务稽查中极易被认定为“分配依据不足”,导致加计扣除部分被剔除。
三、委托研发的境外费用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按政策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研发时,存在一个易被忽视的比例限制。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方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部分企业误将委托境外费用直接按80%扣除,忽略与境内研发费用的比例限制,导致超范围扣除。尤其是跨国企业,境外研发投入较高时,需严格核算境内外费用比例,避免触碰“三分之二”的红线。
四、研发过程中的业务招待费
研发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可能因“技术交流”“专家咨询”产生餐饮、住宿等费用,这类支出看似与研发相关,但实则可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不得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财税〔2015〕119号明确列举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摊销等,并未包含业务招待费。政策强调,研发费用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而业务招待费本质上属于商务应酬支出,即便与研发项目相关,也不符合扣除要求。部分企业将此类费用伪装成“研发咨询费”,通过虚开发票套取扣除,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面临严重的税务处罚。
五、无形资产摊销
企业购入的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若用于研发活动,其摊销费用可加计扣除。但实践中,一些企业将用于日常管理、办公的软件摊销也纳入研发费用,这属于典型的“跨界扣除”风险。
根据政策,可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需满足“专门用于研发活动”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例如,研发团队使用的代码管理软件、仿真设计软件,其摊销符合要求;但财务部门使用的ERP系统、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软件,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联,摊销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部分企业为增加扣除金额,将所有无形资产摊销“打包”计入研发费用,忽视了“相关性”原则。税务机关在核查时,会结合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用途说明等资料判断关联性,一旦发现无关摊销,将全额调减。
六、研发失败的费用
政策明确规定,研发活动失败的,其研发费用仍可享受加计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失败就一定能扣除”,若缺乏完整的研发过程资料,失败的费用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法证明属于研发活动”。
研发失败的费用扣除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证明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如立项报告、研发计划、技术路线图等);二是能提供费用实际发生的凭证(如发票、付款记录、费用分摊依据等)。部分企业因项目失败后疏于管理,未留存立项资料或费用凭证,仅以“研发失败”为由申报扣除,在税务稽查中无法举证,最终导致扣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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