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税收优惠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因对政策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面临税务风险,甚至错失优惠。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要点,既是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前提,也是规避税务风险的关键。
一、明确研发活动的核心特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区分不同研发方式的适用规则
1.自主研发:企业独立开展研发活动,相关费用可全额享受加计扣除,但需完整留存研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过程记录等资料。
2.委托研发: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需凭委托研发项目的合同,按实际支付金额的80%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执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合作研发需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费用分摊方式;集中研发则需出具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等资料,确保费用分摊合理合规。
二、明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注意,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的费用不得纳入。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设置专账管理,健全核算体系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辅助账应包括研发项目名称、研发人员、费用发生时间、金额等详细信息,并与会计账簿、税务报表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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